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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甲方視契約執行狀況得後續擴充簽約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627,360元,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3/1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餘詳「採購計畫清單及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本公告如有誤刊,則以投標單為主。
2.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09年01月19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09年1月24日前提出異議。
3.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資格文件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之登記資料併附投標。若仍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5.交貨時間
各批次依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將採購標的通知數量(批量數8桶為原則)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6.同等品
(1)同等品定義:經甲方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者。
(2)案內註明使用同等品之品項,投標商若使用同等品投標,需於投標時備齊相關文件(請參閱同等品審查對照表之同等品驗收標準),填具同等品審查對照表及樣品80公克(樣品標封外包裝需註明案號、廠商名稱、項次、品名及「同等品樣品」字樣)。由甲方使用單位實施文件、樣品審查及依計畫清單備註10.(2)實施產品檢視及試用,審查結果另行通知至甲方宣布(樣品不論檢驗合格與否均不發還,俾利交貨驗收時比對),另審查不合格者以不合格標處理,合格者於審查完畢續行開標。
(3)資格文件、報價文件及同等品之相關文件、同等品審查對照表及同等品之樣品80公克,乙次同時投遞,如未檢附上述文件、樣品或檢附不齊全,則視同以案內規格投標交貨。
(4)廠商以同等品投標者,其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於決標後納入契約執行,並作為驗收之依據。
(5)同等品審查結果之認定,以規格確認試用為主。
(6)投標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投標廠商於同等品之樣品一經檢驗合格,本案後續招標或開標階段,該同等品合格廠商得免再交樣品檢驗,且僅限於本案,惟相關投標文件仍須依原訂條件投標,未檢附「與原審查合格之同等品相關文件」、「同等品審查對照表」者視同依清單規格報價及交貨。
7.本案採開口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預估數量及預估總價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次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8.後續擴充
擴充之期間為簽約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27,360元,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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