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ttlejean63@yahoo.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2/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餘詳「採購計畫清單及投標須知」。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
1.親自購領請至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2.通信函索標單請附72元回郵大信封乙只及標單工本費現金100元,請於信封註明函索案號及品名。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標單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正 。
收受報價或企劃書方式及地點
:
1.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2.專人送達請送至: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3.投標文件請依投標須知說明填妥各項資料後於截標前寄達,以前鎮郵局落地郵戳為憑,逾時無效。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投標文件標價百分之三。
1.本公告如有誤刊,則以投標單為主
2.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自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內(107年12月24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廠申請釋疑,本廠自收受疑義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內,將以書面答覆申請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由本廠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3.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四分之一日內,並不少於10日內提出,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08年01月02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另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或傳真向本廠申請釋疑。
4.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5.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資格文件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之登記資料併附投標。若仍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6.交貨時間:(1)乙方應於決標後120個日曆天內取得本案標的之輸出許可證明(或生產國官方商務部之原產地證明)等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若未於期限內取得上述文件交甲方查驗者,甲方有權解除契約,乙方如有正當事由得於上述期限屆滿前14個日曆天,以書面敘明理由,聲請甲方同意延長之。若因我國或出口國管制規定,致無法申辦輸出許可,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2)乙方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270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及相關文件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07-3330010、傳真:07-334622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