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pc_02q734@mail.mil.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押標金額度
按廠商報價總金額百分之五繳交(採無條件捨去至個位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6/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餘詳如採購計畫清單備註要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
3.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4.其他:
(1)如有問題請打電話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吳先生(02)27850271轉5607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楊先生(02)27850271轉65563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另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15年3月23日止,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並開放同等品,其佐證文件請併案納入標封內送審。
(3)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41點規定先行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俸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一項第七點不予決標。
5.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檢附(1)廠商聲明書(附錄五)、(2)報價單(附錄六-1) (3)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附錄19)、(4)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附錄二十二)、(5)領標電子憑據、(6)押標金、(7)同等品之規格型錄證明文件或同等品審查表(僅有提供同等品之廠商才須檢附)。
(1)廠商聲明書,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2)納稅證明請檢附最新一期或前一期。
(3)領標電子憑據務必檢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
6.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7.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8.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9.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地址:110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5607、傳真:02-2785742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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