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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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廠商報價總金額5%(無條件捨去至個位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5/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分3批交貨(含文件):第1批自簽約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貨、第2批自簽約日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交貨、第3批自簽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交貨;餘詳採購計畫清單備註第7點。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一、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二、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其他:
(一)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洪先生(02)27850271轉5604-5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王小姐(02)27850271轉5372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3月2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另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之期限至115年4月7日止,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段資格、規格標,第二段價格標)。
2.1.第一段資格及規格標:
2.1.1.第一段標,投標廠商如提出同等品者,投標文件內應檢附下列文件:
2.1.1.1同等品審查表:須於所提出該項之同等品審查表內投標商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及加註欲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型號,未提供前述文件供審者視為不合格。
2.1.1.2.規格文件(或型錄):須以正體中文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型號、規格、功能效益、特性等相關資料(以原廠最新一期型錄或藍圖或同等上述文件之相關技術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準),證明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之標的物。
2.1.2.相關文件審查完成後,以書面邀請資格、規格合格廠商參加第二段價格標。
2.1.3.對未於投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者,則均須依招標文件內所提之廠牌、型號交貨,且不得再提出以同等品代用。
2.1.4.廠商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經審查判定合格,則接續執行價格標或投標商均以招標文件內所述明之廠牌、型號交貨者,則第一段標完成後,即進行第二段價格標;無法現場判定者則由本廠攜回審查。
2.2.第二段價格標:案內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其報價進入底價且為最低報價者,則逕行決標;報價高於預算則以不合格標處理。
2.3本案如因故無法決標,則第一階段已合格廠商得以本廠通知合格書函為憑,參與本案後續開標,免再行資格段審查(不含拒絕往來廠商、陸資企業)。
五、除上述外,投標文件須檢附(1)領標電子憑據(2)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五)(3)報價單(如附錄六-1)(4)紙本押標金(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附錄十九)(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如附錄二十一)(7)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附錄二十二),詳細請看下列:
(1)領標電子憑據*務必檢附*,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項次十四金額部分填寫0元。
(3)報價單需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建議以紙本押標金支票隨附投標文件,如無得標「現場退還」,如使用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先打電話詢問(請洽洪先生5604-5),另因會計程序繁瑣,若未得標時,押標金退款作業時間較長久。
(5)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押標金抬頭應填「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並請檢附投標須知內之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六、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七、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九、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十、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603-5、傳真:02-2785742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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