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363 - 塑料半製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電子郵件信箱
mpc_02q734@mail.mil.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5,274,00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7/24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期約到期或達預估總價之採購上限時,契約自然終止;餘詳採購計畫清單備註第7點。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一、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二、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洪先生(02)27850271轉5604-5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杜小姐(02)27850271轉5418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5月18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另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期限至115年5月25日止,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決標,開口式契約模式辦理,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金額為採購上限。
4.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5.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6.除上述外還須檢附(1)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 (2)廠商聲明書(如附錄五) (3)納稅證明 (4)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錄六-1) (5)紙本押標金 (6)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附錄十九)(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如附錄二十一) (8)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附錄二十二)詳細請看下列:
*(1)領標電子憑據務必檢附,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2)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另項次十四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3)納稅證明務必檢附,請檢附最新一期或前一期。
*(4)廠商投標報價單*務必檢附*(如附錄六-1)請蓋公司大小章。
*(5)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6)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押標金抬頭應填「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建議以紙本押標金隨附投標文件,若無得標「現場退還」,如使用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先打電話詢問(請洽洪先生 5603~5),因尚有會計程序需處理,若未得標時,押標金退款時間較久需數週。
五、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六、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七、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603-5、傳真:02-2785742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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