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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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2年,金額為135萬6448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並採換文方式辦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起訖日期為:115年1月1日(簽約日逾前述日期者,自簽約日起算)至116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採購計畫備註第7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許可類別:水質水量檢測類)檢測項目須包含各項次檢測項目。
其他:附加說明
一、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提供現場領標或郵遞領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向本廠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投標:提供現場投標(時間為本廠上班日0800時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郵遞投標、電子投標。
(一)廠商如有疑義(對招標文件內容)者,請於114年9月4日前,如有異議(認為本廠辦理本案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114年9月15日前,以中文書面向本廠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二)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購管理科(02)2785-0271轉5607(黃先生);另有關本案採購條件、技術性及規格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2)2785-0271#655353 (吳紹塘先生)。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三)為加速解決廠商疑義、異議問題,建議廠商先以電話洽詢。
四、開標方式、決標原則: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次開標開放投標廠商參加,每家廠商至多2人為原則。
五、廠商投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投標須知附錄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十四.如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得標後亦無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者,請於金額欄位處填寫0元)。
(四)投標須知附錄十九「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切結書1,投標時未提出者應於簽約或正本核對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廠得暫停給付價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五)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最遲應於簽約時檢附)。
(六)領標電子憑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
六、本案參標廠商標價未進底價須採減價程序時,由當日開標時間到場之參標廠商進行減價,未到場之參標廠商,則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另如參標廠商均未到場且標價均未進底價,本案即廢標,並視本廠後續需求擇期招標或撤銷採購。
七、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以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原產地得開放各國,但不包含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
八、本案財物之原產地,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廠商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九、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十、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以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總價決定最低標),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之1規定,採開口式之作業模式,以各項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分項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知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各項預算金額為採購上限【請檢附投標須知附錄六-1總報價單(僅填寫總價),及附錄六-2分項報價單(請填寫分項單價及總價),請注意總價及各分項單、總價均不得超過預算總價,如超過者判定不合格,另預算總價及分項預算請參考標單檔案之金額】。
十一、其餘未載明事項,詳如本案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二-(地址:11501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655607、傳真:02-2785742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