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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至116年3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並得採換文方式辦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8/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第1批次交貨時間20個日曆天、第2批次交貨時間40個日曆天及第3批次交貨時間80個日曆天,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合格公函、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之證明文件,如提供發票須檢具雙方用印之契約並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逕行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一時間截止投標、開標;原訂截止投標日之次一日始為開標日,則開標日同步順延至截止投標日之次一上班日實施。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6月30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7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655847、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5.1 成品交貨及報驗:
5.1.1 第1批(20,000個):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含產地證明文件及檢驗項目表律定文件)。
5.1.2 第2批(20,000個):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40日曆天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含產地證明文件及檢驗項目表律定文件)。
5.1.3 第3批(53,792個):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80日曆天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含產地證明文件及檢驗項目表律定文件)。
5.2 乙方須於交貨前7日曆天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俾辦理收貨事宜。
5.3 乙方須負責交(退)貨時,上、下貨人員及載具;另乙方進廠如有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堆高機等須於入營日前3日曆天將申報資料送交甲方,以利接收單位辦理。
6.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