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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詢問5603鐘小姐//規格細項5653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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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詢問5603鐘小姐//規格細項5653黃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MND202A@mail.mil.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項次1-3及項次5-12自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項次4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餘如清單7交貨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廠商需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登記證須在有效期限內)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保養人員需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證須在有效期限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保養人員需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證須在有效期限內)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看完附加說明,以維廠商權益*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建議到場辦理減價,以維廠商權益。(要帶公司大、小章)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其他: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鐘小姐(02)2785-0271轉5603~5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黃先生(02)2785-0271轉565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問題,請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疑義,8月5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錄六-1),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3)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4)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5)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含原、物料及零組件)及勞務供應(本款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外籍人士來廠履約;另賣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6)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7)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8)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9)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二廠(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黃先生(02)2785-0271轉5653、針對開標問題-鐘小姐轉5603~5;傳真:(02)2785742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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