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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4/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
履約期限
一、簽約日之次日起50個日曆天,完成全案所需備材。二、第一批簽約後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交貨。三、第二批簽約後之次日起240個日曆天交貨。四、餘詳如契約清單。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2月9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2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2、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1)備材交貨時間:
A自簽約日之次日起5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案所需備材,並以書面通知甲方派員至乙方指定處所實施備材檢驗抽樣;乙方須俟甲方通知備材檢驗合格後,始可續行加工產製作業。
B備材檢驗期間(自乙方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報驗次日起至接獲甲方通知檢驗結果日止)不列入交貨時間。
(2)乙方應依下列方式完成分批交貨(採購標的藍圖,如附件1;另各批均含產地證明文件、檢驗項目表律定文件及破壞檢驗數):
A第一批(各22500EA):乙方應自簽約後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該批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B第二批(各22500EA):乙方應自簽約後之次日起240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該批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6.餘詳如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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