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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10/1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
履約期限
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乙次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含文件);乙方須於交貨前7日曆天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買方,俾辦理收貨事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8月5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3年8月12日前(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以書面向本廠採購科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603、傳真:(02)27857425。)
2.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段資格及規格標,第二段價格標)。
2.1資格及規格標:
2.1.1第一段標,投標廠商如提出同等品者,投標文件內應檢附下列文件:
2.1.2同等品審查表:須提供文件(原廠出廠證明)及樣品供試裝(本廠保有試用權力),投標商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及加註欲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型號。
2.1.3規格文件(或型錄):須以正體中文敘明同等品之規格、功能效益、特性等相關資料(以原廠最新一期型錄或藍圖或同等上述文件之相關技術資料為準),證明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之標的物。(提出同等品者需檢附樣品,有任何疑問請先來電詢問及確認。)
2.1.4相關文件審查完成後,買方以書面邀請投標廠商參加第二段價格標。
2.1.5對未於投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者,賣方均須依招標文件內所提之廠牌、型號交貨,且不得再提出以同等品代用。
2.1.6如所有投標商均以招標文件內所述明之廠牌、型號交貨者,則第一段資格、規格標完成後,即刻進行第二段價格標。
2.2價格標:案內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其報價進入底價且為最低報價者,則逕行決標;報價高於預算則以不合格標處理。
2.3本案如因故無法決標,則第一階段經審查合格廠商,參與本案後續招標時,規格文件得以買方通知合格書函為代替,免再行重複查驗。
3.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本 款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 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另賣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 具有勞保身分。
4.使用線上繳納押標金,因會計程序繁瑣,且若未得標時,押標金退款作業時間較長,建議以紙本押標金隨附投標文件。
5.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押標金抬頭應填「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並請檢附投標須知內之「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6.為利開標作業程序順暢,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以避免程序繁複。
7.本公告如有誤植以標單為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二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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