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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
履約期限
分2批交貨:第1批自簽約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含文件)、第2批自簽約次日起25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含文件及測試刀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65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1.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洪先生(02)27850271轉5603-5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徐世倫先生(02)27850271轉5423
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5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另針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為113年5月27日止,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投標及開標方式:
2.1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第一段資格及規格標,第二段價格標)。
2.2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一次遞送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招標文件指定場所;押標金單據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2.3第一階段資格及規格標:
2.3.1對未於投標文件內提出同等品者,則均須依招標文件內所提之廠牌、型號交貨,且不得再提出以同等品代用;第一段投標文件內,如有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2.3.2同等品審查表:於所提出該項之同等品審查表內投標商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及加註欲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型號,未提供前述文件供審者視為不合格。
2.3.3規格文件(或型錄):須以正體中文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型號、規格、功能效益、特性等相關資料(以原廠型錄或同等上述文件之相關技術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準),證明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及者。
2.3.4廠商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均經買方技術單位審查判定合格,則接續執行價格標或投標商均以招標文件內所述明之廠牌、型號交貨者,則第一段標完成後,即進行第二段價格標;無法現場判定者則由技術單位攜回審查。
2.4第二階段-價格標:
2.4.1如所有投標商均以招標文件內所述明之廠牌、型號交貨者,則第一段標完成後,即刻進行第二段價格標;或相關文件審查後,本廠以書面邀請資格、規格合格廠商參加第二段價格標。
2.4.2案內資格、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其報價進入底價,且為最低標者則逕行決標。
2.5其他:本案第一階段(資格、規格標)如因故無法決標或攜回審查,則第一階段已合格廠商得以買方通知合格書函為憑,參與後續開標,免再行第一階段審查。
3.投標文件須檢附(1)廠商聲明書(2)報價單(如附錄六)(3)紙本押標金(4)押標金查詢同意書(附錄21),詳細請看下列:
(1)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2)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錄六),投標標的產地須填註(例如英國、德國、臺灣)。
(3)建議以紙本押標金支票隨附投標文件,如無得標「現場退還」,如使用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先打電話詢問(請洽洪先生5603-5),另因會計程序繁瑣,若未得標時,押標金退款作業時間較長久。
(4)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押標金抬頭應填「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並請檢附投標須知內之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4.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含原、物料及零組件)及勞務供應(本款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外籍人士來廠履約;另賣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5.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6.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檢附該登記證,屬無效文件。
7.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8.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603~5、傳真:02-2785742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