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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0/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會客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檢附:國際貿易業(代碼:F401010)之營業項目,且已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進出口廠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出口廠商說明,請檢附列印自經濟部貿易局網站廠商資料查詢結果頁面供審,統一編號須相符且廠商現況進出口資格均為有。
附加說明
*請看完附加說明,以維廠商權益*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65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建議到場辦理減價,以維廠商權益。(要帶公司大、小章)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1年7月1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前述疑義(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如疑義急迫請打電話:針對開標問題-黃義翔上士(02)2785-0271轉5603~5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李冠儒少校(02)2785-0271轉5418
*(2)廠商投標報價單(如附錄六),投標標的產地須填註(例如:英國、德國、台灣)。
*(3)廠商聲明書*務必檢附*,是否分包原住民廠商如沒有,請在金額部分填寫0元。
*(4)為減少開標作業程序,建議使用紙本投標,現場比減價,避免程序繁複。
*(5)建議紙本押標金支票,若無得標現場退還,如使用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先打電話詢問(02)2785-0271轉5603~5),因尚有會計程序需處理,若未得標時,退款時間較久需數週,為避免耽誤廠商寶貴時間,依建議方案較為妥當。
*(6)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押標金抬頭應填「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二廠404專戶」*請務必檢附* 投標須知(p104)_附錄2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7)本案採購金額不含關稅及進口營業稅。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含原物料)及勞務供應(本款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外籍人士來廠履約;另賣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9)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10)投標須知第43條:招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
招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一)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若經由國內廠商代表外國廠商參加投標,該國內廠商應提供本須知前條(三)及(四)所列資格文件外,並須提出外國廠商簽發之授權文件(含中文譯本乙份),內容須載明下述第1.至4.等四點,並經當地政府機關或公證機關完成公證或經由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代表認證。
1.授權之外國投標廠商之全名、地址、聯絡電話。
2.被授權國內廠商之全名、地址、聯絡電話。
3.授權範圍(含代理產品名稱與種類、參與投標、議價及/或簽約權限及權限效期等)。
4.授權之日期與效期。
(二)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外國廠商指派公司(或分公司)職員參加現場開標,該被授權人員應提供投標廠商出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聲明該員為投標廠商雇用之職員,並表明其職位及雇用起始日期與證實非專為本案而特別雇用。前述證明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應自備翻譯人員。
2.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所報價格統一限新臺幣報價,否則不予接受。
3.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4.在本國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付款在臺灣以新臺幣支付。
5.進口貨品若符合「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免進口稅品項,由本廠(履約驗收單位)出具證明由廠商自行辦理免稅通關事宜。
6.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含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一之聲明事項),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並附具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10)本公告如有誤植以招標文件為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603、傳真:(02)2785742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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