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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依履約各分段進度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擇一即可)。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做文件(如相關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6.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0年7月20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7月29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9、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3.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附錄二十二)。
4.本案投標及開標方式: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2)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參與企劃書簡報作業,經機關評審小組實施評分,評分項目內容詳如清單附件評審委員評分表。
(3)評審結果機關將另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標廠商。
5.本案報價方式: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建議書內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6.本案招標決標方式: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由機關組成評審小組,擇定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作業,另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2)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經公開評選序位第一,並經出席之評審小組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符合需要廠商(本案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並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2款規定,以評選項目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規劃設計」之得分較高者為符合需要廠商,該項得分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75分者不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合格分數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7.現勘期程:等標期內上班時間(08:00~11:00及13:00~16:00)至第四0一廠新實營(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聯絡人:楊國志先生,電話:04-23600765、23601066轉50874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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