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4)23600765分機507343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msmpc401@mail.mil.tw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109-1130000474200580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鎮海營區辦公區房建物樑柱補強整修工程-設計監造案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2/08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2/08 17: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本廠開標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1式各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四)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五)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0年2月5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3、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附錄二十二)。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550,000元整。
7.本案押標金:本案免收押標金。
8.本案投標及開標方式: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2)第一階段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擇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參與第二階段企劃書之簡報,經機關評審小組評分,評分項目內容詳如清單附件評審委員評分表。
(3)評審結果機關將另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標廠商。
9.本案報價方式: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建議書內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10.本案招標決標方式: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由機關組成評審小組,擇定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作業,另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2)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經公開評選序位第一,並經出席之評審小組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符合需要廠商(本案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並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2款規定,以評選項目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設計人員專業程度及執行能力」之得分較高者為符合需要廠商,該項得分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75分者不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合格分數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11.本案禁止僱用下列人士:
A.大陸地區人士與外籍移工。
B.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E.涉及敵諜或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調)查中者。
1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2-03T12:45:39+08:00
聯絡電話
(04)23600765分機507343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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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本廠開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1式各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四)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五)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0年2月5日前;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3、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附錄二十二)。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550,000元整。 7.本案押標金:本案免收押標金。 8.本案投標及開標方式: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2)第一階段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擇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參與第二階段企劃書之簡報,經機關評審小組評分,評分項目內容詳如清單附件評審委員評分表。 (3)評審結果機關將另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標廠商。 9.本案報價方式: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建議書內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10.本案招標決標方式: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由機關組成評審小組,擇定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作業,另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2)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經公開評選序位第一,並經出席之評審小組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符合需要廠商(本案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並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2款規定,以評選項目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設計人員專業程度及執行能力」之得分較高者為符合需要廠商,該項得分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75分者不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合格分數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11.本案禁止僱用下列人士: A.大陸地區人士與外籍移工。 B.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E.涉及敵諜或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調)查中者。 1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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