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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8年12月30日前得擴充新臺幣2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一般用及身障用遮屏成品應於108年12月20日前全數送達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一般廠商須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納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更正部分:
1.需求表第1點採購內容,遮屏採購數量由「2,635個」(一般用遮屏1,754個,身障用
遮屏881個),調整為「1萬3,290個」(一般用遮屏1萬2,409個,身障用遮屏881個),
並配合調整需求表附件3「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圈票處遮屏需求數
量分配表」有關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一般用遮屏分配數量及附件4「中央選
舉委員會單價分析表」之一般用遮屏採購數量。
2.需求表第2點辦理期程調整承製廠商應於108年12月13日前申請驗收,並於驗收通過
後,依本會提供之分配數量表於108年12月25日前全數送達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員會,契約書第7條履約條件配合調整為108年12月25日。
3.需求表第3點專案經費,第1款本案預算由「658萬7,500元」,調整為「3,322萬5,000
元」,並加註「如因法定程序未獲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
規定辦理或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額度調整採購項目內容。」
4.需求表第4點及契約書第11條本案押標金由「43萬元」修正為「預算金額之5%」。
5.投標須知及標單配合修正.
6.已領標者請重新領取修正後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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