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投標廠商得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列印公司行號之登記資料以為證明文件,未檢附者本會得自行覆查。
(二)經營印刷等相關商號或公司,並持最近一期完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本會第四組(林志恒),聯絡電話:05-5321143。
二、採購標的規格問題請洽本會李先生,聯絡電話:05-5522087
三、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以92元計),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四、本案經費如未獲審議通過或經中央選舉委員會部分刪減,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五、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會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六、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會第四組,免費公開閱覽。
七、(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八、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會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552310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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