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時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
2.擴充金額上限:819,6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西濱路一段4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依法設立登記並領有證照之印刷業(C7) 或廠商具有印刷業印製、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後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相關證明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併同投標文件密封後遞送投標,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評選階段,評選日期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2.公告內容如有未盡之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資料,詳請參閱投標須知第83點及第84點.
3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設立登記並領有證照之印刷業(C7) 或廠商具有印刷業印製、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後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更正公告原因係本案招標須知第64點尚未要求投標廠商需檢附會員證,公告內容誤植應檢附會員證特此更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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