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太原一路3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太原一路3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有能力承辦本案標的之合法設立公司、行號,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其屬自然人執業者為上一年度或前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申報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切結書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檢附齊全裝入標封內,依招標公告規定期限內寄(送)達指定地點;若投標文件檢附不齊全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則視為無效標。「證件審查表」請一併寄回,另「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視個案規定及需要辦理。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辦公時間)於本會第四組洽領。
2.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二)收受招標文件地點: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寄達「屏東縣選舉委員會第四組」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會第四組(屏東市太原一路36號)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百分之10(佰位數以下捨去),俟驗收合格無息發還。
(四)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3條規定辦理。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會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六)其他:
1.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
更正事項
2.得標廠商應於108年12月27 日前依契約所定規格數量送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會點收。
3. 如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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