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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全載容量緊急發電機等相關設建置完成後,可解決本行行區現有供電系統備援電力不足問題;增設資訊機房不斷電設備(UPS)電源開關箱,改接UPS系統緊急電源線路,可提昇UPS供應之穩定度;汰換及增設主大樓UPS機房與第二大樓電力機房部分空調設備,可改善機房環境;汰換文園庫區及青潭庫區老舊之高壓變壓器,可提昇庫區用電安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共同投標者,須依據本案共同投標協議書規定方式組成,各廠商應具有下列任1項之資格及證明。
a、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b、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
c、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須聘有具電機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人員):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證、電機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
(2)單獨投標者,廠商應同時具有下列各項之資格及證明。
a、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b、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須聘有具電機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人員):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證、電機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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