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04031 已決標公告

105年廢污水處理代操作及維護保養單價開口合約

中央造幣廠 決標日:104/11/2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玖德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968,600
原始預算
$ 1,968,600
底價金額
$ 1,968,6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代碼 3.47.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33
機關代碼 3.47.2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33
傳真號碼 (03)3295528
電子郵件信箱 ktchen@mail.cm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4/11/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9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5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4/12/01 10:00
開標時間 104/12/01 14:00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4年12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乙件(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承商與操作處理人員資格: 1、持有政府核發環境工程相關業務登記或設立證明者(持有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時需檢附影印本。) 2、現場廢污水代操作員需熟悉廢水處理設施操作,於本廠操作期間需具備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照及堆高機操作合格證照。投標時需檢附上述人員之合格證照(堆高機操作合格證照超過3年時,需附3年內回訓證明)、經歷證件影本及證明屬該投標廠商之員工,如勞保卡影印本。若得標後經查證有虛報之情事,則本廠有權要求得標廠商須於隔日更換之。 3、承商應切結於最近一年內代其他業者操作時未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違反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情事): 3-1、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3-2、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3-3、排放之廢(污)水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3-4、受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 4、投標商須於投標時依本廠所附廢污水處理流程提出代操作執行計畫書(含設備保養計畫),於決標日請得標廠商繳交所需證明文件,交付本廠勞工安全衛生室,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代操作廠商異動作業。 5、代操作員需受職前訓練2天(職前訓練時間)08:00至16:40。 6、承商之代操作人員於104年12月1日前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同意,本廠得解除合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造幣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4/12/01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代碼 3.47.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33
機關代碼
3.47.2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33
傳真號碼
(03)3295528
電子郵件信箱
ktchen@mail.cm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4/11/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9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5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4/12/01 10:00
開標時間
104/12/01 14:00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4年12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乙件(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承商與操作處理人員資格: 1、持有政府核發環境工程相關業務登記或設立證明者(持有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時需檢附影印本。) 2、現場廢污水代操作員需熟悉廢水處理設施操作,於本廠操作期間需具備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照及堆高機操作合格證照。投標時需檢附上述人員之合格證照(堆高機操作合格證照超過3年時,需附3年內回訓證明)、經歷證件影本及證明屬該投標廠商之員工,如勞保卡影印本。若得標後經查證有虛報之情事,則本廠有權要求得標廠商須於隔日更換之。 3、承商應切結於最近一年內代其他業者操作時未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違反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情事): 3-1、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3-2、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3-3、排放之廢(污)水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3-4、受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 4、投標商須於投標時依本廠所附廢污水處理流程提出代操作執行計畫書(含設備保養計畫),於決標日請得標廠商繳交所需證明文件,交付本廠勞工安全衛生室,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代操作廠商異動作業。 5、代操作員需受職前訓練2天(職前訓練時間)08:00至16:40。 6、承商之代操作人員於104年12月1日前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同意,本廠得解除合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造幣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4/12/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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