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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履約期限
104年12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乙件(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承商與操作處理人員資格:
1、持有政府核發環境工程相關業務登記或設立證明者(持有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時需檢附影印本。)
2、現場廢污水代操作員需熟悉廢水處理設施操作,於本廠操作期間需具備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照及堆高機操作合格證照。投標時需檢附上述人員之合格證照(堆高機操作合格證照超過3年時,需附3年內回訓證明)、經歷證件影本及證明屬該投標廠商之員工,如勞保卡影印本。若得標後經查證有虛報之情事,則本廠有權要求得標廠商須於隔日更換之。
3、承商應切結於最近一年內代其他業者操作時未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違反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情事):
3-1、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3-2、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3-3、排放之廢(污)水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3-4、受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
4、投標商須於投標時依本廠所附廢污水處理流程提出代操作執行計畫書(含設備保養計畫),於決標日請得標廠商繳交所需證明文件,交付本廠勞工安全衛生室,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代操作廠商異動作業。
5、代操作員需受職前訓練2天(職前訓練時間)08:00至16:40。
6、承商之代操作人員於104年12月1日前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同意,本廠得解除合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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