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80012 招標中 (剩 12 天)

400RT冷卻水塔泵浦馬達機組更新2組

中央造幣廠 公告日:115/06/23 截止日:115/07/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2,415,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7/07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代碼 3.47.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65
機關代碼 3.47.2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65
傳真號碼 (03)3203556
電子郵件信箱 565@mail.cm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100元
付款方式 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7/07 10:00
開標時間 115/07/07 14:20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投標總價百分之五(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央造幣廠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2月15日前須運送至本廠,116年2月3日前安裝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曾完成泵浦採購及安裝之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基本資格:須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請檢附下列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上之資料代之。(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2)繳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若非屬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最近一期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如有免納前述稅捐者亦應提供得以免繳納之證明。 2.領標方式 (1)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2)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92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臺幣100元),寄至本廠(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3)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3.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須提供泵浦型錄及泵浦外型尺寸圖供審標,若以同等品投標,應交付同等品文件供審查,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內容須含與原始機組比較表。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 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5174#151、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若第1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再行公告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餘內容並無重大變更,廠商得延用本次送達之投標文件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辦理第2次投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造幣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7/07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代碼 3.47.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65
機關代碼
3.47.2
單位名稱
中央造幣廠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3)3295174#165
傳真號碼
(03)3203556
電子郵件信箱
565@mail.cm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100元
付款方式
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7/07 10:00
開標時間
115/07/07 14:20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投標總價百分之五(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央造幣廠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2月15日前須運送至本廠,116年2月3日前安裝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曾完成泵浦採購及安裝之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基本資格:須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請檢附下列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上之資料代之。(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2)繳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若非屬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最近一期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如有免納前述稅捐者亦應提供得以免繳納之證明。 2.領標方式 (1)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2)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92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臺幣100元),寄至本廠(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3)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3.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4.須提供泵浦型錄及泵浦外型尺寸圖供審標,若以同等品投標,應交付同等品文件供審查,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內容須含與原始機組比較表。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
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5174#151、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若第1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再行公告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餘內容並無重大變更,廠商得延用本次送達之投標文件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辦理第2次投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造幣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7/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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