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3246609@mail.cm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文書組)
履約期限
第1批6,000公斤: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交貨;第2~3批詳招標規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基本資格:須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請檢附下列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上之資料代之。(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2)繳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若非屬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最近一期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如有免納前述稅捐者亦應提供得以免繳納之證明。
2.領標方式
(1)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2)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92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臺幣100元),寄至本廠(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3)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3.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
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5174#151、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若第1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再行公告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餘內容並無重大變更,廠商得延用本次送達之投標文件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辦理第2次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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