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en@mail.cm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本廠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標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或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
檢附文件:合法登記或設立之相關文件影本(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與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影本。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投標廠商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台幣50元。
2.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45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台幣50元),寄至本廠(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3.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
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1412、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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