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2948@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15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並完成設備安裝及試車等契約規定應完成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押標金(將現金放在標封內遞送者視為不合格標)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空氣污染防制活性碳吸附設備規格審查表
(8)切結書1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經完成與招標標的空氣污染防制活性碳吸附設備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類似案件驗收紀錄或完工、結案證明文件、案件完成之付款發票(附發票者,另請檢附契約或訂單資料以供佐證)等足以佐證案件確為完成之文件,上開證明文件需為投標廠商所承攬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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