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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增購權利: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增購期間上限為2年(1次),增購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472,500元(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簽報核可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亦得視實際需要另行邀請廠商採重新議價方式辦理。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期限較長,且為確保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需具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項目)。
2.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附件A)
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需於有效期限內,維護範圍需含新北市)影本
5.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6.勞務採購切結書(附件B)(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標,但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
1.進入本廠時應提供疫苗2劑接種紀錄證明(黃卡、健保快易通APP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檢附3日內抗原快篩報告、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供大門口稽查人員檢視。
2.若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請配合留在家中。
3.進入本廠均需配戴口罩並配合實名制及量測體溫,如有發燒(額溫≧37.5°C),一律禁止進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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