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rc2949@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通知次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通知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通知次日起5日曆天內提交發包相關文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建築師聯合事務所,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點所載。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附件A)。
(3)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附件B)。
(4)投標標價清單。
(5)企劃書1式12份(應依評審項目依序撰擬企劃書之內容)。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所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文件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列為評審對象。投標文件經本廠審查合格之廠商,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開標順序決定廠商編號及簡報之順序。(簡報時間及地點由本廠另行通知廠商至本廠辦理,詳本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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