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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本案展期結束次日起20日曆天內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請擇一檢附):
(1)E801060室內裝修業
(2)E801010室內裝潢業
(3)JB01010展覽服務業
2.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經完成展場設計製作」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類似案件驗收紀錄或完工、結案證明文件、案件完成之付款發票(附發票者,另請檢附契約或訂單資料以供佐證)等足以佐證案件確為完成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公告之開標時間及地點僅為資格審查(廠商得不出席);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本廠以電話或傳真通知評審會議時間。
2.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遇颱風等災變,逕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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