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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項目:與本標案有關之工程項目及新增之工項。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上限:本標案履約期限內 。
擬保留擴充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餘數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增購項目若原契約已有,則該項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須繳押標金90萬(如有減收,請檢附證明)
3.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4.營造業聲明書
5.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6.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
7.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其餘資料:
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2.切結書1
3.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上述文件提出與補正相關規定,詳投標須知。
二.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附回郵信封,或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
址http://web.pcc.gov.tw)。以郵遞方式領標之廠商,請附上回郵信封並書寫
詳細地址,回郵郵資請自行估算。
三.如親自來廠領取,為上班時間早上八點至十一點二十分;下午為一點至四點半。如需現場領取,請事先通知承辦人,以節省領取時間。
四.投標廠商請於大標封上記載: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以供識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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