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2 16: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3 09:5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期限較長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其他:履約期限
自115年11月20日起至117年11月19日(含)止,如決標日逾115年11月20日,則自決標次日起算2年;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7,560,000元(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F),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3)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詳如本須知第81點。
(4)應至少具備2家(含)以上合法且符合本案廢棄物之處理廠商,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七條(一)「資格標(封)」文件內容第5點規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詳見附加說明第 5 點。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現以塑膠袋堆疊貯存於該局核准之區域暫存。 清除地點為安康廠區: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管理單位第一工廠聯絡人:安康廠區:黎先生02-22156789分機194 採購單位聯絡人:安康廠區:丁先生02-22156789分機219 清除處理方式詳附件A、附件I及附件J 2.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3.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事業廢棄物廢紙混合物(D-0699)委託清除處理資格標(封)』及『事業廢棄物廢紙混合物(D-0699)委託清除處理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5.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2)「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4)「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本廠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5)「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6)「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應至少具備2家(含)以上合法且符合本案廢棄物之處理廠商,並檢附上述資 格文件,供本廠審查。 上述文件由主管本廠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證明文件所示之許可清除及處理種類應包括廢棄物代碼D-0699。依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焚化處理。 6.本項事業廢棄物事業年產量預估約200公噸,履約期間約2年,總產量預估約400公噸。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相關規定,招標完成後採分批通知清運並由本廠派員隨車會同監毀,請廠商自行準備清除工具及清運車輛,收集頻率原則上為每2至3週1批,每批約10公噸,於接獲本廠通知次日起算7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 7.廠商未於期限內完成該批次清除,將依本案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採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段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按逾期日數之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8.本案清運作業須配合本廠辦理監毀作業,並由本廠派員隨車會同辦理。廢棄物於清運當日,由本廠派員隨車前往處理廠,俟廢棄物進廠後,再由本廠政風室、品保科、會計室等相關單位擇派1人會同監督,當日眼同該批廢棄物倒入焚化爐貯坑,以完成監毀程序。 9.廠商應事先確認處理場所於清運當日,具備收受之能力,不得因處理場臨時未開放、收受量額滿、設備故障無法完成監毀程序。 10.廠商將廢棄物載離本廠後,運輸保管及處理責任均由廠商負責。如遇焚化爐歲修、故障或其他因素,致該批廢棄物無法當日完成監毀程序,投標廠商當日應自行負責將該批廢棄物原車運回本廠指定地點暫存,所衍生全數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外,並扣除該批次價金新台幣5,000元/次作為罰金(同批次運回得累計),另不得任意卸置、暫存或移往其他未經本廠同意之場所。處理廠因臨時故障、停止收受原因無法完成監毀程序時,廠商不得以此免除履約責任,應於當日將該批廢棄物運回本廠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至翌日(如:車輛故障、交通事故、調度困難等)。 11.如有未完成監毀程序,或其他未依本契約辦理之情形,可歸責於投標廠商,本廠得依契約規定視為違約,該批清運作業不予查驗。 12.為使投標廠商充分瞭解本案實際作業環境、廢棄物貯存情形、清運方式、監毀作業及進廠焚化要求,投標廠商於公開招標期間應自行派員至本廠辦理現場勘查。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3T01:19:06+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F),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3)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詳如本須知第81點。
(4)應至少具備2家(含)以上合法且符合本案廢棄物之處理廠商,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七條(一)「資格標(封)」文件內容第5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