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729F05 已截止

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委外清理1式

中央印製廠 公告日:115/09/02 截止日:115/09/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22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9/08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代碼 3.47.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2)22171221#213
機關代碼 3.47.1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2)22171221#213
傳真號碼 (02)22177601
電子郵件信箱 wanting3030@mail.cep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9/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5/09/08 17:00
開標時間 115/09/09 09:3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期限較長。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日完成履約。】;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220,000元(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三.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 ,檢附方式詳如本須知第80點。 四.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 (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4).「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5).「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6).「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見廠商資格摘要四。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C),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D-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4.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標的廢棄物代碼為R-0201,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無需中間處理及無最終處理方式。清除地點為青潭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及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 5.本案數量約16公噸,預估數量係估計數,非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清除處理數量結算。 6.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 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公開招標,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委外清理1式案資格標(封)』及『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委外清理1式案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8. (1)廠商之「資格標」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 (2)「資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9.視機關通知分批清除,每批經電話或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等)通知地點及預估數量後,於接獲機關通知次日起算15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或視機關另行通知履約期限及地點後依該期限到廠清除(機關得視實際需求通知廠商調整廢棄物清除時間、地點、作業方式等,廠商請配合辦理)。本契約第一次通知清運總量約為16公噸,需一次清運完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0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代碼 3.47.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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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47.1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2)22171221#213
傳真號碼
(02)22177601
電子郵件信箱
wanting3030@mail.cep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9/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5/09/08 17:00
開標時間
115/09/09 09:3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期限較長。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日完成履約。】;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220,000元(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三.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 ,檢附方式詳如本須知第80點。 四.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 (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4).「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5).「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6).「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見廠商資格摘要四。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C),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D-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4.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標的廢棄物代碼為R-0201,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無需中間處理及無最終處理方式。清除地點為青潭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及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 5.本案數量約16公噸,預估數量係估計數,非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清除處理數量結算。 6.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 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公開招標,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委外清理1式案資格標(封)』及『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委外清理1式案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8. (1)廠商之「資格標」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 (2)「資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9.視機關通知分批清除,每批經電話或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等)通知地點及預估數量後,於接獲機關通知次日起算15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或視機關另行通知履約期限及地點後依該期限到廠清除(機關得視實際需求通知廠商調整廢棄物清除時間、地點、作業方式等,廠商請配合辦理)。本契約第一次通知清運總量約為16公噸,需一次清運完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08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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