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ijing2941@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11/06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得標商檢送之樣品經本廠審核合格後始得正式量產;並於接獲樣品核准通知次日起20工作天內完成交貨到廠(交貨時須以棧板堆疊,以利下貨)。其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2)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詳如本須知第80點。
(3)本案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以匯款繳納者須提供匯款收據聯或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得置於資格標封內遞送,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本採購開標採:
☑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116年桌曆後加工5,000份資格標(封)及116年桌曆後加工5,000份資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三)「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本案由本廠提供樣本及已印刷未裁切之半成品共計25,300張(封面:1,000張、內頁13,100張及畫作頁11,200張)委外後加工,立約商須繳納等值之保證金新台幣245,568元後始可將上述半成品由廠商負責運出本廠,該保證金於全部交貨驗收合格後無息發還,並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若得標商交貨驗收合格數量未達契約規定數量,依契約第8條第22點,得標商須負賠償責任,依不足份數比例沒收等值保證金。
(五)履約階段流程:
1.領取半成品:得標商須於本廠通知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至本廠領取本案所需之半成品。
2.第一次送樣:於至本廠領取半成品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檢送完整之試作樣品5份,提供本廠審核。
3.第二次及之後各次送樣:如試作樣品須修正,於本廠提供修正意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提供完成修正之試作樣品供本廠審核。
4.得標商檢送之樣品經本廠審核合格後始得正式量產;並於接獲樣品核准通知次日起20工作天內完成交貨到廠(交貨時須以棧板堆疊,以利下貨)。
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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