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lh3192@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10/17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C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詳如本投標須知第80點。
(3).本案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以匯款繳納者須提供匯款收據聯或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得置於資格標封內遞送,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C)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
本案採「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自走式電動堆高機1臺(1150519L09)案資格標(封)」、「自走式電動堆高機1臺(1150519L09)案規格標(封)」及「自走式電動堆高機1臺(1150519L09)案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三、
「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附件A:一、需求規格第1至6項,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請標註與規格表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四、
「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