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416Y04 已決標公告

電腦裁紙機1臺

中央印製廠 決標日:115/05/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騰崎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826,000
原始預算
$ 2,063,250
底價金額
$ 2,004,475
決標折數
91.1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2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騰崎企業有限公司 $ 1,826,000 WINNER
福慶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得標 $ 1,826,000 -$ 0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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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代碼 3.47.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2 - 工具機, 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怡靜
聯絡電話 (02)22171221#236
機關代碼 3.47.1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賴怡靜
聯絡電話 (02)22171221#236
傳真號碼 (02)22177601
電子郵件信箱 yijing2941@mail.cep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 NT$2,063,250(含稅),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於簽報核可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5/20
原公告日 115/05/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5/28 17:00
開標時間 115/05/29 09:5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3,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印製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央印製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9/30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2)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3)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餘詳投標須知。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更正招標文件之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投標須知及電腦裁紙機1臺規範。(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 修正規範如下: 1.原規範第一項第8點「壓紙壓力調節範圍:(1)最小:200 kN(含)以下。(2)最大:4,000 kN (含)以上。」更正為「壓紙壓力調節範圍:(1)最小:4 kN(含)以下。(2)最大:40 kN (含)以上」。 2.原規範第三項第3點「煞車離合器:採電磁式設計。」刪除,並調整該項序號。 3.原規範第五項「設備尺寸上限(裝機場地限制)」更改為「設備尺寸與總重量上限(裝機場地尺寸及樓板載重能力限制)」,並新增第4點「總重量:4,200 kg。」。 (二)「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附件A「電腦裁紙機1臺」規範-項次一(1~9)、二(1~3、8~9、11)、三(1~2)、四(2)、五之規格項目】。 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請標註與規格表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三)「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本採購開標採:「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電腦裁紙機1臺資格標(封)』、『電腦裁紙機1臺規格標(封)』及『電腦裁紙機1臺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規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5/2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代碼 3.47.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怡靜
聯絡電話
(02)22171221#236
機關代碼
3.47.1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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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171221#236
傳真號碼
(02)22177601
電子郵件信箱
yijing2941@mail.cepp.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 NT$2,063,250(含稅),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於簽報核可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5/20
原公告日
115/05/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0元
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5/28 17:00
開標時間
115/05/29 09:5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3,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印製廠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央印製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9/30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8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2)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3)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餘詳投標須知。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更正招標文件之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投標須知及電腦裁紙機1臺規範。(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 修正規範如下: 1.原規範第一項第8點「壓紙壓力調節範圍:(1)最小:200 kN(含)以下。(2)最大:4,000 kN (含)以上。」更正為「壓紙壓力調節範圍:(1)最小:4 kN(含)以下。(2)最大:40 kN (含)以上」。 2.原規範第三項第3點「煞車離合器:採電磁式設計。」刪除,並調整該項序號。 3.原規範第五項「設備尺寸上限(裝機場地限制)」更改為「設備尺寸與總重量上限(裝機場地尺寸及樓板載重能力限制)」,並新增第4點「總重量:4,200 kg。」。 (二)「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附件A「電腦裁紙機1臺」規範-項次一(1~9)、二(1~3、8~9、11)、三(1~2)、四(2)、五之規格項目】。 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請標註與規格表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三)「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本採購開標採:「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電腦裁紙機1臺資格標(封)』、『電腦裁紙機1臺規格標(封)』及『電腦裁紙機1臺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規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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