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igh2563@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8/31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安裝設定、測試及教育訓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1)。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B-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
(3)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輪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具有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紙張輸送、紙張雷射微雕刻等製造或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地點為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招標期間廠商請親赴本廠勘察以免錯估,惟請務必先行電洽約定時間,以利安排入廠時間及相關手續,請先行電洽以利安排時間。聯絡人:詢問履約規範相關問題:楊股長02-22171221#315、陳課長02-22171221#232及採購單位:顏先生02-22156789#260。
2.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C)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雷射穿孔機1套 資格標(封)』、『雷射穿孔機1套 規格標(封)』及『雷射穿孔機1套 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規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4.「規格標(封)」文件內容: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附件A-1「規格審查表」各項內容,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請標註與附件A-1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5.「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6.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所有國家或地區。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是。(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
關規定)
(3)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否。
(4)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人士來廠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
履約服務。
(5)本案不允許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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