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lh3192@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115年6月1日起至116年5月31日(含)止,如決標日逾115年6月1日,則自決標次日起算1年;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B-1)。
(詳見附加說明三)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詳見附加說明四)
(3)廠商應檢附「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詳見附加說明五)
(4)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5)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4.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及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見附加說明五。
附加說明
一、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D)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本採購開標採:「資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事業廢棄物廢油布(C-0399)委託清除處理(1150306L06)案資格標(封)」及「事業廢棄物廢油布(C-0399)委託清除處理(1150306L06)案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三、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B-1),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D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
廠商應檢附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甲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5.「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6.「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上述文件由主管機關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證明文件所示之許可清除及處理種類應包括廢棄物代碼C-0399。依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焚化、化學、物理及洗淨。
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如為共同投標由代表廠商填寫。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單價每公噸之投標標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
七、
預估數量係估計數,非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清除處理數量結算。
八、
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現以塑膠袋堆疊貯存於該局核准之區域暫存。清除地點為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及青潭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管理單位工防股聯絡人:
安康廠區:馮先生02-22156789分機169
青潭廠區:楊小姐02-22171221分機221
採購單位聯絡人:
安康廠區:鄭先生02-22156789分機341
青潭廠區:陳小姐02-22171221分機213
清除處理方式詳附件A、附件I及附件J
九、
視機關通知分批清除,每批經電話或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等)通知地點及預估數量後,於接獲機關通知次日起算15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或視機關另行通知履約期限及地點後依該期限到廠清除(機關得視實際需求通知廠商調整廢棄物清除時間、地點、作業方式等,廠商請配合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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