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mily3193@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增購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78,000元整(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簽報核可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依實際需求數量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為由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2/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算90個日曆天內(含)前交貨至本廠指定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電子投標廠商須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四、 本案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以匯款繳納者須提供匯款收據聯或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得置於資格標封內遞送。
五、餘詳投標須知 (五十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或規格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一) 樣品:佰張紮票條2捲 【需符合規格,含紙管管心,每捲長度至少250公尺】。樣品不可記載投標廠商名稱或任何記號,投標樣品概不退還。
(二) 規格文件:規格標聲明書(附件B)及其附件:
1. 需提供本案規格「外觀及材質為PP合成紙之白色抗靜電紮鈔帶」、「交貨每捲長度500±2公尺」及「交貨包裝為5捲/箱」之出廠報告或書面保證。
2. 需提供規格附註第2點「於加熱黏著過程不會產生有毒氣體」之出廠報告或書面保證。
(三) 電子投標廠商之樣品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二、本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佰張紮票條900捲資格標(封)、佰張紮票條900捲規格標(封)及佰張紮票條900捲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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