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ijing2941@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履約期限較長,酌收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96,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須具有德國Ruhlamat公司生產製造晶片護照裝訂設備各軟體系統維修或維護能力,並於投標時檢附Ruhlamat公司之維修研習結業證書或授權合格證書之證明影本,以及該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3)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
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具有德國Ruhlamat公司生產製造晶片護照裝訂設備各軟體系統維修或維護能力,並於投標時檢附Ruhlamat公司之維修研習結業證書或授權合格證書之證明影本,以及該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二) 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開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未得標廠商需領回文件者,請提示本廠「文件收訖證明」(附件D)。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晶片護照裝訂設備軟體系統維護1年案資格標(封)』及『晶片護照裝訂設備軟體系統維護1年案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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