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j2798@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NT$539,200-(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簽報核可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依實際需求數量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12/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期間本廠提供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供廠商製作投標,領標費用新臺幣10,442元,至本廠(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秘書室第四組)繳交費用後,憑繳納單據不具名領取30張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領取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聯絡人:周先生,電話:22171221分機:204) (中午休息時間不受理繳納費用及領取樣品事宜)。
2.本廠另備有本案防偽標籤(24mm顯跡防拆貼紙) 連續式供參考,廠商可先至本廠第二工廠看樣(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聯絡人:周先生,電話:22171221分機:204)。
3.本案決標後本廠提供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485mm x 650mm之半成品予得標廠商加工,每張280枚,計5,740張,得標廠商需繳納等值之保證金新臺幣1,997,922元(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等)後始可將上述半轉移型雙色防拆貼紙運出本廠(廠商負責運出),該保證金於全部交貨(交貨數量在契約規定範圍內)驗收合格後無息發還,並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4.得標商交貨驗收合格數量未達契約規定最低數量(144萬枚),得標商須負賠償責任,依不足枚數比例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及等值保證金【計算公式:(NT$1,997,922÷144萬枚) ×不足144萬枚之數量計算並四捨五入至元】。
5.本案分6批交貨:
第1批:於決標次日30個日曆天內交貨10萬枚(10盒);
第2~5批:於通知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分別交貨30萬枚(30盒);
第6批:於通知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貨30萬枚(30盒);廠商得依生產狀況於第6批交貨時調整交貨數,惟總交貨數量須介於144盒~160盒。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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