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eyu13@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新臺幣712,800元整(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簽報核可後以原契約條件及折讓單價,依實際需求數量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1/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電子投標廠商須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四、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以匯款繳納者須提供匯款收據聯或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得置於資格標封內遞送。
五、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以同等品投標者,須提供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2)投標須知。(3)招標規範【通用溶劑規格表】。(4)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5)其他:附件B~附件K。(6)財物採購契約條款。(7)附錄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8)附錄2-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9)附錄3-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10)附錄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二、電子領標廠商請務必完成領標作業並下載全部招標文件。
三、本採購案之電子投標廠商須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於「資格標封」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廠商所提納稅證明須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4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14年10月)或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4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14年9月)。
五、「規格標(封)」:以中油產品投標者,檢附規格標聲明書;以「同等品」投標者,須提供6公升樣品及相關文件供本廠檢驗、試用及審查。
六、「價格標(封)」文件內容為「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折讓單價)。「價格標」需單獨密封。
七、履約期限:分2批交貨: 第1批:於決標日次日起算30個日曆天內交貨12,000公升、 第2批:於決標日次日起算90個日曆天內交貨12,000公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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