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zx3222@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6/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
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
分關係(附件C-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 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
定。
(3) 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
封」內。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
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 廠商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需求規格表1~12項次,
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請標註與規格表(附件A)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 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未檢附相關型錄
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二)「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
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三)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 內含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等: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 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規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透氣度試驗機1臺 資格標(封)』、『透氣度試驗機1臺 規格標(封)』及『透氣度試驗機1臺 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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