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mily3193@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錄C-1 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3)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2.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開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基層管理人員進修班1式 資格標(封)』及『基層管理人員進修班1式 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3.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4.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本廠人事室通知日起15個工作天開課,本案預定114年5-6月開課(實際開課日期及人數得標後請洽本廠人事室),並於開課前提供本案「訓練企劃書」。(若有逾期,則按契約第十三條遲延履約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
(2) 立約商應於所有課程結束之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遞交本廠結業證明書每人1張及綜結報告(1式2份,裝訂成冊。內容應含課程表、師資介紹及資格文件、學員名冊、課程教材、團體照及課程照片、結訓測驗成績及統計、學員簽到單及出缺勤統計、意見反映表等),若有逾期,則按契約第十三條遲延履約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
5.招標期間廠商有關規範問題宜洽本廠,人事室:李小姐02-22156789#204以充分了解使用單位之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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