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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增購權利: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8,841,000元整(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簽報核可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依實際需求數量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2/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
(二)本案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以匯款繳納者須提供匯款收據聯或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得置於資格標封內遞送,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及規格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規格文件:規格標聲明書(附件B)及其附件:含規格表「材質」項目備註欄規定之「原廠證明」、依本案規格附註第1點提供「2份該樣品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報告(含廠牌、材質、型號、批號、製造日期)」。
2.樣品:凹版印鈔機專用特殊壓印布樣品5張(限1式),同本案規格尺寸大小,樣品上請勿標示廠商名稱及任何記號。投標樣品概不退還。
(二)本採購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凹版印鈔機專用特殊壓印布2,000張資格標(封)、凹版印鈔機專用特殊壓印布2,000張規格標(封)及凹版印鈔機專用特殊壓印布2,000張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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