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j2798@mail.cep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履約期限
113年8月15日至114年8月14日(含)止;如決標日逾113年8月15日則自決標日次日起算1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
(2)投標廠商須具有DLR7000型高速鈔券整理機維修或維護能力之證明。
(3)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具有DLR7000型高速鈔券整理機維修或維護能力之證明:檢附DLR7000型高速鈔券整理機研習結業證書或授權合格證書之證明影本,以及該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原規範說明3.服務時間:「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告上班日為準:7:50開始至16:50結束,因本廠作業需求或故障緊急檢修,得延至20:50結束或假日修護保養,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變更為「本廠上班日7:50~16:50(以一班制正常操作時間為基準,如因本廠作業需要,服務時間可調整為12:50~20:50,原則上每週不超過2次)。若有假日修護保養情形或機器故障檢修工作至20:50,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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