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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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須檢附許可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二)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與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未得標廠商需領回文件者,請提示本廠「文件收訖證明」(附件D)。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印刷科技季刊委託印製1式資格標(封)』及『印刷科技季刊委託印製1式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得標商每期應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交付每一階段稿件。
1.第一校:本廠提供期刊文稿電子檔案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提供第一校排版檔案(PDF)供校稿。
2.第二校:得標商須於本廠審核過第一校檔案並將修改意見電子檔案交付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提供第二校完成修正之檔案。
3.第三校:得標商須於本廠審核過第二校檔案並將修改意見電子檔案交付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提供第三校完成修正之檔案。
4.打樣:得標商須於本廠通知定稿後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完成全樣並送本廠確認,如打樣後本廠仍須修改內容,則須於修正意見交付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提供第2次打樣;本廠同意後始得印刷;該全樣應留存本廠一份,供作日後驗收之依據。
5.得標商於本廠通知確認付印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印刷交貨到廠,並提供該期期刊之電子檔案光碟乙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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