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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
金額NT$360,387(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C-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且營業項目須列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營業項目代碼: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603040)」之項目其中一項項目。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影本以供審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
(一)第一階段:立約商應於113年3月31日(含)前完成第1次定期檢查工作(超過實施期限以逾期計),並於113年4月25日(含)前將檢修申報書、改善計畫書等資料送本廠查驗(超過實施期限以逾期計)。
(二)第二階段:立約商應於113年9月30日(含)前完成第2次定期檢查工作(超過實施期限以逾期計),且於113年10月25日(含)前提出檢修申報書、改善計畫書等資料送本廠查驗(超過實施期限以逾期計),並於113年11月30日(含)前,完成兩廠區教育訓練及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超過實施期限以逾期計),另將受理單送本廠查驗。
(三)第三階段:立約商消防設備師(士)應於113年12月30日(含)前親自配合消防主管機關年度查核,出席陪同說明完成稽核作業(超過實施期限以逾期計)。
2.本案履約地點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及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招標期間廠商請親赴本廠勘察以免錯估,惟請務必先行電洽約定時間,以利安排入廠時間及相關手續,請先行電洽以利安排時間。勞安室聯絡人:(詢問履約規範相關問題):姚組長02- 22156789#314、採購單位:顏先生02-22156789#260。
3.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113年度消防設備檢查
及維護保養1式資格標(封)』及『113年度消防設備檢查及維護保養1式
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
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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