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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間1年,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NT$520,000(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聲明書 。
(2)「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請詳投標須知及附加說明第4點。
(3)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2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C),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以上廢棄物處
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處理機構同意(進
廠)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
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4.「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日逾113年1月1日,則自決標次日起算1年),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520,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本契約為單價決標,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新臺幣520,000元(含稅), 廠商履約結算總金額如未逾預算金額,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處理機構同意(進廠)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4)「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依本廠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該項(R類)廢棄物無需中間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再利用管理方法為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現行採堆疊方式貯存於環保局核准之區域暫存,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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