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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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9/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90個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內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規格表附件I-第1~16項(並註明
廠牌型號)】。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請標註與規格表(附件I)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相
關型錄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2.「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價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閃火點測試器 (自動) 1臺資格標(封)』、『閃火點測試器 (自動) 1臺規格標(封)』及『閃火點測試器 (自動) 1臺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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