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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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本案得標廠商辦理議價增購之權利,增購數量以不超過本案契約數量為限。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0/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90日曆天內(含)前交貨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其他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
*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本案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以匯款繳納者須提供匯款收據聯或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得置於資格標封內遞送。
*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及規格文件等
附加說明
一、「規格標(封)」: 包括規格標聲明書及投標日前1年內之樣品,樣品數量(淨重)2,000公克(超過者亦可接受)【樣品請裝成1份(瓶、罐、…等),勿自行分裝,容器上需標示案號、樣品名稱、廠商名稱、毛重及淨重】。
二、「價格標(封)」文件內容為「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三、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須知。
(3)招標規範【03-稀釋液(高沸點)規格表】。
(4)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
(5)其他:附件B~附件H。
(6)財物採購契約條款。
四、電子領標廠商請務必完成領標作業並下載全部招標文件。
五、「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
六、本案履約期限於決標次日起算90日曆天內交貨完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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