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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間4年,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890,000元整(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9/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四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附錄2之「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五)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第三十點至三十三點。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自決標次日起算4年或上限金額新臺幣1,890,000元(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於決標後送樣箱5只供本廠審查,經本廠審查合格後,始得進行後續量產作業。
3.分批交貨,每批請依「晶片護照專用紙箱」規範說明(附件A)交貨,自通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交運本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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