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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垃圾(D-1801)及生活垃圾(H-0002)
委託清除處理2年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四)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廠商洽公(投、開標、交貨或其他業務往來等)進入本廠時,應提供疫苗2劑接種紀錄證明(黃卡、健保快易通APP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檢附3日內抗原快篩報告、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供本廠大門口稽查人員檢視。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增購期間1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57,500元(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行良好,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履約期限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如決標日逾111年11月23日則自決標次日起算2年,或上限金額新臺幣3,315,000元(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3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D)。
2.廠商應檢附下列「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檢附下列任一證明文件,許可證廢棄物種類應含代碼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 ①「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②「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處理機構同意(進廠)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③「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④「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應提出廢棄物最終處置地點(處理機構)同意進廠處理D-1801及H-0002兩種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4.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證明文件,許可證廢棄物種類應含代碼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
應提出廢棄物最終處置地點(處理機構)同意進廠處理D-1801及H-0002兩種廢棄物之證明文件,其核准每月處理數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16.25公噸。
附加說明
(一)「資格標(封)」文件內容:
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3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D),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廠商應檢附下列「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檢附下列任一證明文件,許可證廢棄物種類應含代碼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
①. 「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②. 「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處理機構同意(進廠)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③. 「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④. 「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應提出廢棄物最終處置地點(處理機構)同意進廠處理D-1801及H-0002兩種廢棄物之證明文件,其核准每月處理數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16.25公噸。
依本廠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中間處理方式為焚化處理,最終處置方式為掩埋。(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廠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1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11年10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1年7-8月、按月申報者為111年9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二)「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如為共同投標由代表廠商填寫。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標價超過預算單價NT$8,500(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一般事業廢棄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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